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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屿集装箱港区封闭线管理规定(暂行)

一、为做好嵩屿集装箱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加强对进出封闭线所有车辆、人员、物资、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嵩屿集装箱港区生产区域实行全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封闭线,严格控制车辆进出,确因需要进入的车辆、人员一律凭有效证明至安保部办理相关证件后凭证进出。

三、各闸口功能具体如下:
企业闸口:通道分为“生产车辆(集卡)进场道”和非集卡通道。
海关闸口:通道分为“生产车辆(集卡)出场道”、非集卡通道和人员进出通道。查验场通道:为“查验集装箱车辆及机械设备进出道”,严禁人员及其它车辆通行。
综合楼通道:为员工进出综合办公楼、生活辅助楼通道。

四、车辆、人员进出封闭线具体程序
1、集装箱车辆
(1)集卡进港时驾驶室内仅限驾驶员一人,严禁无关人员随车进港;
(2)集卡进港时在企业闸口“生产车辆进场道”的相应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从进入封闭线;
(3)出港时分为:①空箱:在海关闸2、3道检查后,从企业闸口“空箱出场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出闸;②重箱:本地清关重箱,从海关闸口5、6号道接受海关检查并向验箱员缴交“进场小票”后,从企业闸口“重箱出场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场;非本地清关箱及超长超高超宽箱,从海关1号闸出,业务程序类同本地清关重箱;③空载集装箱车辆,从海关4号道出,从企业闸口“空车出场通道”出场。
2、非集装箱车辆:从企业闸口第15道、海关闸口第15道进(非集卡通道),出来时从海关闸口14号道、企业闸口14道出港,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1)持通行证的车辆:在海关闸口岗亭出示车辆《嵩屿集装箱港区通行证》,经查验无误并办理登记后由该通道进入封闭线;办理或完成相关业务后,在海关闸口岗亭出示车辆《嵩屿集装箱港区通行证》,经检查确认并办理登记后由该通道出场。
(2)无出入证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封闭线,确有必要进入封闭线的,须持有效证明或经安保部确认同意后,办理《嵩屿集装箱港区临时通行证》,凭证由上述通道进出封闭线。
3、人员:人员必须走人员专用通道,在三棍闸闸口处进出封闭线,并在海关闸候车处等候场内穿梭巴士进港。
(1)本公司所属人员:按规定佩戴工作牌,凭工作牌或刷卡进出封闭线。
(2)协作单位所属人员(包括业务单位人员):佩带协作单位工作牌,进出闸时,保安凭工作牌确认身份后,开闸放行。
(3)持临时人员进港证的人员:临时进出港人员(除①②规定的进出港人员)凭有效证明办理《嵩屿集装箱港区临时人员进港证》,并领取安全须知。进出闸时,保安凭证确认身份后,开闸放行。
(4)访客:凭单位有效证明办理《嵩屿集装箱港区访客证》,并领取安全须知。进出闸时,保安凭证确认身份后,开闸放行。
(5)船员:①换船员:凭船员证或护照进港,随身行李须经海关检查确认,保安检查登记后放行;②船员出港:凭登陆证、船员证或护照出港,随身行李须经海关检查确认,保安检查登记后放行。
(6)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封闭线内。

五、公司在封闭线内提供24小时服务的穿梭巴士,封闭线内的所有人员禁止徒步行走,在就近的巴士停靠点上下车;人员进出港区封闭线,不得攀爬封闭线围栏或从车辆通道进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缆桩、接电箱上、关路下、作业的货种之间、机械转动部件上、警戒线范围内坐卧、逗留、行走、休息;进入港区现场须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

六、机动车辆在港区干路上行走,限速30公里/小时以内,在交叉路口、作业通道、堆场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进入地磅限速5公里/小时;所有封闭线内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和保安的指挥与管理,按照港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在港区内乱停放车辆、占道堵道停车、逆向行驶、越线、压线、闯道、抢道和超速行驶等;一切车辆在装卸作业地带应避让正在作业的港内机械。

七、出入海关查验场的非集装箱车辆遵守查验场内相关规定:禁止人机交汇,作业集卡和查验车辆分道行使;查验车辆停车应停于停车场处;作业区内非集卡车辆不准驶入;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去内等。

八、属于封闭线内的机械设备、场内车辆、物资物品进出封闭线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凭经相关部门和安全保卫部审批的《物资进出港区审批表》等其他相关证明进出港。

九、封闭线内严禁吸烟(除指定区域外);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须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配备灭火器和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非消防需要,未经安保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十、禁止无业务关系的人员登上靠泊船只,登外轮人员需遵守登外轮相关纪律;禁止在港区内游泳、钓鱼、丢弃垃圾杂物;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港区内从事参观、拍照、摄像等与码头业务无关的活动;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封闭线内举办大型群众性聚会活动。

十一、进入港区的车辆、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我司安保部人员有权核查出入证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检讨、处违约金、取消车辆进场资格、停止单位进港业务等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处理。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意外,我公司恕不负责。

十二、本规定由嵩屿集装箱码头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

安保部联系电话:0592—5833110/5833120。

厦门嵩屿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