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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车辆、驾驶员进港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码头的行政车辆、驾驶员管理,严格港区封闭线管理制度,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 保证港区内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码头设备设施、客户财产的安全,促进港口生产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ISPS规则》和《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港区封闭线管理规定》、《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港区交通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所属各码头生产经营需要和道路交通状况制订。

1.3 本办法由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

2 行政车辆港区通行证办理

2.1 港区通行证

2.1.1 “港区通行证”有三种颜色版本,红色版本为集装箱集团内部公务需要使用;蓝色版本为口岸联检单位、船舶代理、协作单位等使用;白色版本为普通客户使用。临时进出码头的单位办理“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港区申报单”,凭单临时进出码头。

2.1.2 因开展相关生产业务,需经常进出相关码头的单位,向有业务往来的关联码头安保部门申请办理“港区通行证”,凭证进出关联码头 。

2.1.3 业务范围涉及集装箱集团所属多个码头的单位,可向集装箱集团安委办(设于海天事业部安保部门)申请办理集装箱集团“港区通行证”,凭证可在通行证上注明的码头范围内通行。

2.1.4 “港区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于每年12月5日前提交年审复核材料;重新核发下一年度“港区通行证”。 《港区通行证》办理流程

2.2 临时“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港区申报单”

因业务、工程施工等临时进入码头进行相关工作的车辆,可申请办理临时“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港区申报单”。临时进出港区的客户应在办理处学习并了解关联码头相关安全规定后,取得关联码头核准方可进入关联码头。 临时“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港区申报单”办理流程

3 行政车辆港区通行安全管理规定

3.1 码头内限速30公里/小时,交叉路口、作业通道、货场内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门、轨道、通道口、检查口、地磅等限速10公里/小时,行车环境较差的情况下,应减速缓行。

3.2 司机在码头内应按道路标示、标线和交通标志、标识牌行驶,严禁逆向、越线、抢道、超速行驶、随意调头、随意停放,严禁从关路下穿行。

3.3 司机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随意下车在港区内行走,不得在港区内抽烟或动用明火,不得在开车时使用手机分散注意力。

3.4 司机应佩戴安全带,文明行车,不乱丢垃圾,爱护港区公共卫生。

3.5 码头前沿作业区域禁止未经批准行政车辆进入。行政车辆到码头前沿办理业务应停放于规划的停车位(如前沿候工室边上停车位),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停放,必须按规定顺向停放于桥吊陆侧轨道黄线限制区域以外,司机在车上等候,根据码头需要随时移动车辆。

3.6 到验关场、熏蒸场、冻柜场办事的车辆不得停放于箱区内和作业通道旁,应按规定就近停放于码头规划的临时停车位。

3.7 行政车辆进出港区,司机须打开车辆后备箱,接受并配合闸口保安检查。

3.8 物供单位车辆进出港区除随车携带“港区通行证”外,还需凭船舶单航次业务手续验放。

3.9 遇有未详尽规定的情况时,应按照基本的交通法规、条例,注意观察,安全行驶。

4 罚则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直至取消车辆进港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一单位车辆一个月内违章超过三次的,将取消该单位所有车辆进港资格。

4.1 违章纠正不听、态度恶劣的;

4.2 侵犯其它车辆通行路权(如在交叉路口停车、横行占道停车等),造成交通堵塞的;

4.3 违章停车的;

4.4 逆向行驶的;

4.5 违反港区其它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险情的;

4.6 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

4.7 重复性违章的。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集装箱集团安委办负责修订。

5.2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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