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拖车、驾驶员进港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装箱拖车和驾驶员管理,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 保证港区内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码头设备设施、客户财产的安全,促进港口生产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ISPS规则》和《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港区交通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所属各码头生产经营需要和道路交通状况制订。
1.3 本办法由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
2 拖车港区通行安全管理规定
2.1 拖车及车架须在集装箱集团报备,司机应持有效驾驶证件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集装箱集团颁发的《拖车驾驶员进港证》,方可进入集装箱集团所属码头(海天、象屿、嵩屿、国际货柜、海润、新海达码头)作业。
2.2 严禁拖车司机携带人员进入港区;如有新司机需随车进入港区实习,拖车单位应提前申请,由集装箱集团安保部门开具实习证明给实习司机随身携带备查。
2.3 港区限速30公里/小时,交叉路口、作业通道、货场内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门、轨道、通道口、检查口、地磅等限速10公里/小时,行车环境较差的情况下,应减速缓行。
2.4 拖车司机在港区内应按道路标示、标线和交通标志、标识牌行驶,严禁逆向、越线、压线、抢道、超速行驶,随意调头,随意停放。港区内行驶、变道时,要上下左右兼顾,杜绝从设备关路下穿行。
2.5 拖车司机要严格遵守港区交通秩序,严禁不按序排队、堵塞闸口或通道、乱鸣喇叭等扰乱港区交通秩序行为,服从港区安全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
2.6 外集卡必须确保在港区道路上行驶时车架锁角处于闭锁状态,进入装卸区域卸箱时车架锁角处于开锁状态。
2.7 严禁拖车在设备吊具尚未完全脱离箱顶、集装箱尚未完全脱离车架、集装箱底部驳锁未全部拆除情况下起步行驶。
2.8 载运超限箱、高危箱、高价值货物等特种箱的车架和司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2.9 拖车司机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随意下车,不得下车在港区内行走,不得在港区内抽烟或动用明火,不得在开车时使用手机分散注意力,在港区内驾车须佩戴安全带。
2.10 拖车在港区内严禁逆向行驶,装载的集装箱需调转箱门的,应到调头区或指定设备实施箱门调头。
2.11 拖车司机应文明行车,不乱丢垃圾,爱护港区公共卫生。
2.12 遇有未详尽规定的情况时,应按照基本的交通法规、条例,注意观察,在确保人、机、货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运输工作。
3 拖车驾驶员进港证办理
凡持有身份证、驾驶证、暂住证且有服务单位的拖车驾驶人员,经学习考试合格并通过派出所港区交通队联网确认,均可办理《拖车驾驶员进港证》。《拖车驾驶员进港证》作为拖车司机进入集团公司所属港区进行相关运输作业的资格证明。
4 拖车及驾驶人员违章、违约处理
4.1 集装箱集团对进入港区内作业的拖车单位车辆及司机的违章违规违约行为进行累计记分和违约处理管理,标准详见附表一。
4.2 违章记分处理与对拖车司机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理或者追究事故责任同步执行。
4.3 拖车司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4.4 拖车司机因违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除按照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造成轻微事故的,追加1分;造成一般事故的,追加3分;造成重大事故的,追加6分。事故等级按码
头事故处理办法划分。
4.5 本办法记分周期为一年,拖车司机每年12分,所属车队每年6分,分值达到相应档次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4.6 拖车司机违章积分,依车队车辆总数不同分档追加所属车队记分。具体为:以15部车辆为基数,车队车辆数在15部以内(含15部),司机违章积分每3分追加所属车队记分1分;16部—30部,司机违章积分每6分追加所属车队记分1分;依此类推。
4.7 拖车司机积分处理:
4.7.1 拖车司机个人积分累计达到6分后,码头开出书面警告通知拖车单位;
4.7.2 拖车司机个人积分累计达到9分后,禁止司机进入码头作业三个月和所驾车辆进港作业2周;
4.7.3 拖车司机个人积分累计达到12分后,立即吊销司机《拖车驾驶员进港证》,取消本年度进港作业资格,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才能重新参加考取《拖车驾驶员进港证》,同时禁止该司机所驾车辆进港作业4周。
4.7.4 若拖车司机个人积分连续两年在年度内达到12分,则永久取消该司机进入港区作业资格。
4.8 拖车单位累积积分管理:
拖车单位累计积分达到6分,将收到码头书面警告,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暂时禁止全部或部分拖车进港区作业。
4.9 事故若造成码头财产损失,所属车队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章违规违约处理金额不记入赔偿金内。
4.10 每一起违章违规违约行为,码头安全管理人员开具“码头车辆/人员违章/违规/违约处理通知单”,当事人签名后,第一联交给当事人,第二联由码头安保部门定期收集汇总交付码头商务部门通知拖车单位接受处理,第三联由码头安保部门存档。
4.11 集装箱集团将在公司外部网上提供车辆违章违规违约查询信息。
5 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01月01日起试行,原各码头发放的《拖车驾驶员进港证》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嵩屿集装箱港区封闭线管理规定
一、为做好嵩屿集装箱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加强对进出封闭线所有车辆、人员、物资、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嵩屿集装箱港区生产区域实行全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封闭线,严格控制车辆进出,确因需要进入的车辆、人员一律凭有效证明至安保部办理相关证件后凭证进出。
三、各闸口功能具体如下:
企业闸口:通道分为“生产车辆(集卡)进场道”和非集卡通道。
海关闸口:通道分为“生产车辆(集卡)出场道”、非集卡通道和人员进出通道。
四、车辆、人员进出封闭线具体程序
1、集装箱车辆
1) 集卡驾驶室仅限驾驶员一人(危险货物可跟一押送员),严禁无关人员随车进港;
2) 集卡进港时依次在在企业闸口“生产车辆进场道”列队办理相应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从海关闸7#、8#道进入封闭线范围;
3) 集卡出港时自海关闸3#、4#道到依次列队企业闸口5#、6#道办理相关手续后出闸。企业闸外码头与建港路间未经许可不得作业和违章停放。
4) 超限箱或特种作业对进出闸口有特别需求的,须报备安保部监护或由安保部另行开启企业闸1#道和海关闸1#道进出港区。
2、非集装箱车辆:从企业闸口第15道、海关闸口第15道进(非集卡通道),出来时从海关闸口14号道、企业闸口14道出港,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1)持通行证的车辆:在海关闸口岗亭出示车辆《嵩屿集装箱港区通行证》,经查验无误并办理登记后由该通道进入封闭线;办理或完成相关业务后,在海关闸口岗亭出示车辆《嵩屿集装箱港区通行证》,经检查确认并办理登记后由该通道出场。
(2)无出入证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封闭线,确有必要进入封闭线的,须持有效证明或经安保部确认同意后,办理《嵩屿集装箱港区临时通行证》,凭证由上述通道进出封闭线。
3、人员:人员必须走人员专用通道,在三棍闸闸口处进出封闭线,并在海关闸候车处等候场内穿梭巴士进港。严禁徒步出入港区
(1) 本公司所属人员:按规定佩戴工作牌,凭工作牌或刷卡进出封闭线。
(2) 协作单位所属人员(包括业务单位人员):佩带协作单位工作牌,进出闸时,保安凭工作牌确认身份后,开闸放行。
(3) 持临时人员进港证的人员:临时进出港人员(除①②规定的进出港人员)凭有效证明办理《嵩屿集装箱港区临时人员进港证》,并领取安全须知。进出闸时,保安凭证确认身份后,开闸放行。
(4) 访客:凭单位有效证明办理《嵩屿集装箱港区访客证》,并领取安全须知。进出闸时,保安凭证确认身份后,开闸放行。
(5) 船员:①换船员:凭船员证或护照进港,随身行李须经海关检查确认,保安检查登记后放行;②船员出港:凭登陆证、船员证或护照出港,随身行李须经海关检查确认,保安检查登记后放行。
(6) 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封闭线内。
五、公司在封闭线内提供24小时服务的穿梭巴士,封闭线内的所有人员禁止徒步行走,在就近的巴士停靠点上下车;人员进出港区封闭线,不得攀爬封闭线围栏或从车辆通道进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缆桩、接电箱上、关路下、作业的货种之间、机械转动部件上、警戒线范围内坐卧、逗留、行走、休息;进入港区现场须规范配戴安全帽、反光背心等相应劳防用品。
六、机动车辆在港区干路上行走,限速30公里/小时以内,在交叉路口、作业通道、堆场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进入地磅限速5公里/小时。所有封闭线内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和保安的指挥与管理,按照港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在港区内乱停放车辆、占道堵道停车、逆向行驶、越线、压线、闯道、抢道和超速行驶等。一切车辆在装卸作业地带应避让正在作业的港内机械和车辆。
七:封闭线内各种作业和施工均受海关和码头安保部的监管,各类作业和施工必须报备安保部或办理作业施工许可。作业施工现场须用围网或警示带加以封闭警示,作业施工现场和人员应完全接受安保部的监管和检查。
八、封闭线内严禁动明火和吸烟(指定区域除外),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须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配备灭火器和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非消防需要,未经安保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九、封闭线内在港外籍船舶污油作业的管理:承做船舶污油处理的单位须及时向安保部做好污油作业的报备和作业审批工作,避免对前沿水域的污染。
1. 资质报备:船舶污油处理单位须制定船舶污油作业安全规程规章、污油作业现场监管措施及污油作业应急反应预案,连同其单位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负责人(单位总经理)个人资料一并报备给公司安保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码头与船舶污油处理单位签订有效期为1年的ISPS协议。
2. 作业审批:船舶污油处理单位关于在港外籍船舶污油作业须向公司安保部递交污油作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外籍船舶的作业委托函、海事审批文件、海关审批单及边检单位发放的船舶搭靠证和人员登轮证,单船单报。安保部审核确认后予以搭靠登轮作业,并对其作业人员实行港区安全监管。
3. 码头安监员对船舶污油作业现场履行现场监管工作并做好记录。
十、属于封闭线内的机械设备、场内车辆、物资物品进出封闭线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凭经相关部门和安全保卫部审批的《物资进出港区审批表》等其他相关证明进出港。
十一、禁止无业务关系的人员登上靠泊船只,登外轮人员需遵守登外轮相关纪律;禁止在港区内游泳、钓鱼、丢弃垃圾杂物;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港区内从事参观、拍照、摄像等与码头业务无关的活动;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封闭线内举办大型群众性聚会活动。
十二、进入港区的车辆、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我司安保部人员有权核查出入证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检讨、处违约金、取消车辆进场资格、停止单位进港业务等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处理。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意外,我公司恕不负责。
十三、本规定由嵩屿集装箱码头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
安保部联系电话:0592—5833110/5833120。
厦门嵩屿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九日
嵩屿码头(XSCT)行政通道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一、 进出码头行政通道的车辆实行一车一杆,自觉停车接受检查;
二、 无车辆进港通行证者,须至业务楼一楼大厅凭车辆有效证件登记;
三、 码头员工须凭本人员工工牌进出,外协人员凭含本人照片的进港工作许可证进出;
四、 持外协人员临时进港工作证和临时访客证的人员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进港;
五、 无以上证件者, 须在进港前至业务楼一楼大厅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领取临时出入证,进 港时交由闸口保安人员;
六、 夜间(20:00 - 8:00)时段,保安班长在闸口负责人员资质审核并发放临时访客证;
七、 所有人员须提前准备证件,自觉接受闸口保安检查,禁止无证人员进入;
八、 未随身携带员工工牌或进港许可证件者,参照“临时访客”流程办理;
九、 严禁人员及私家车从生产性通道进出码头,严禁搭乘集卡进出码头。
十、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2日起执行, 最终解释权归安保部所有。
安保部联系电话:0592—5833110/5833120。
厦门嵩屿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